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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位聽眾,您好!今次我會繼續講利瑪竇的《交友論》,今次講朋友的尊重。尊重是讓對方成為對方,尊重對方的看法和人生觀。 利瑪竇說:『昔有人求其友以非義事,而不見與之,曰:「苟爾不與我所求,何復用爾友乎?」彼曰:「苟爾求我以非義事,何復用爾友乎?」』 從前,有一個人要求自己的朋友做一件不義的事,但朋友不答允,於是他向朋友說:「你不答允我的要求,那麼你這個朋友於我有甚麼用?」朋友答道:「你要求我做不義的事,那麼你這個朋友於我有甚麼用?」 利瑪竇在歐洲啟蒙時代的氛圍中成長,非常著重個人的道德觀和倫理選擇。他深明道德自然律並非只涉及「倫理義務」,更關乎「公共利益」。政府有責按公共利益頒布法令,而公民守法是因為這法是「好事」而非「壞事」,能夠推動社會的和諧,而且公民有責守法,因為他必須忠於自己的良心做「好事」,儘管別人未必如此做,但他也要持守自己的良心,從宏觀去看,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是相關連的,而個人利益很多時要靠他人和群體的力量方能完成。利瑪竇說:「世間之物,多各而無用,同而始有益也。人豈獨不如此耶!」在街上有很多物品,個別看起來,根本沒有用,但將它們放在一起,互相配合,就有益處。人難道不是一樣嗎? 利瑪竇當然聽過,孔子論智慧:只要守好仁義、盡好對人的本分,尊敬鬼神,但保持某種距離,就是智慧;子曰:「務民之義,敬鬼神而遠之,可謂知矣。」孔子也提到,了解仁義,不如喜歡仁義;喜歡仁義,不如樂於仁義,所謂「知之者不如好之者,好之者不如樂之者」。孔子不希望將怪力亂神的東西擾亂人持守仁義的心態,但並非不和上天接觸,反而他說:「不怨天,不尤人,下學而上達:知我者,其天乎!」(《論語.憲問十四》)。當我們維繫正義,我們是與上天連繫,我們都受到上天的尊重。在此結束,各位聽眾再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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